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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标签设计要注意哪些?

提问者:wanchun527 1回答 浏览次数:1390 提问时间: 2021/12/01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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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有你所需资料,可以免费下载http://wenku.baidu.com/view/23a3b729647d27284b73512f.html FDA对食品标签净含量的规定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食品标签净含量的规定 1、净含量的定义? 净含量是指标签上注明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 2、净含量应标于标签何处? 应标于距主展示面底部30%之内明显处,并与容器底部平行。 3、标注净含量必须都用克及盎司注明吗? 净含量必须注明公制单位(克、千克、毫升、升)和美制单位(盎司、磅、液量盎司)。 公制单位可置于美制单位之前或之后,或标于其上面或下面。下面几种标法均对。 净含量 1磅8盎司(680克) 净含量 1磅8盎司 680克 500毫升(1.9液量盎司) 净含量 1加仑 3.79升 4、为什么必须计算主展示面的面积? 主展示面的面积(以平方英寸或平方厘米表示)决定标注净含量使用的最小字体。 计算主展示面面积的方法如下:若主展示面是长方形或正方形,则面积为长乘以宽(长、宽均以英寸或厘米为单位);若主展示面是圆筒形,则面积为高乘以圆周线的40%。 5、最小字体是指什么? 净含量的最小字体是指根据主展示面空白面积大小可以标注的最小号的字体。在使用混合字母或偏下位置的字母时以字母"o"为准确定其字母高度,若只使用偏上位置的字母则以这些字母高度为准。 最小字体 主展示面面积 1/16英寸(1.6mm) 小于或等于5平方英寸(32平方厘米) 1/8英寸(3.2mm) 5平方英寸(32平方厘米)和25平方英寸(161平方厘米)之间 3/16英寸(4.8mm) 25平方英寸(161平方厘米)和100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之间 1/4英寸(6.4mm) 100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和400平方英寸(2580平方厘米)之间 1/2英寸(12.7mm) 大于400平方英寸(2580平方厘米) 6、对净含量标注的设计要求? 使用显著的印刷字体,字母高度不得超过其宽度的3倍以上,且字母必须与背景对比明显,便于阅读。不得将净含量内容与图案或其它标签内容挤放在一起(规则中已定出净含量与其它标签内容的最小距离)。 7、净含量含括的内容? 净含量只需标明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不包括容器、外包装及包装材料的重量。具体说,就是将盛有食品整个容器的平均重量减去空容器、盖及其它外包装和包装材料的平均重量,得到的就是净含量。 盛满食品的容器重量 18盎司 空容器重量 2盎司 外包装重量 1盎司 净含量 15盎司(425克) 8、净含量的内容是否包括水及其它包装用介质? 通常情况下,净含量内容应包括食品中添加的水和其它液体物质,有时这些物质可以去除,标出它们的重量,如橄榄、蘑菇。 蚕豆重 9盎司 水重 4盎司 糖重 1盎司 净含量 14盎司(396克) 9、高压罐头的净含量如何标注? 应包括最终能从整个高压罐头(还包括推进剂的数量)中获得的产品的重量或数量。 压缩物 11.95盎司 推进剂 0.05盎司 净含量 12盎司(340克) 10、如何对待在净含量标签中使用修饰词语? 不得使用任何夸大食品数量的修饰词汇。 不正确说法 净含量 2盎司多(5克) 正确说法 净含量 2盎司(5克) “净含量”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标注方法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定量包装食品存在“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净含量”的标注与产品名称不在同一视野内。这类产品包装袋的正面往往只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等,而将净含量与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在包装的另一面。GB 7718第8.4条明确规定,食品名称与净含量必须排在同一视野内。显然,这种“净含量”的标注方法不够规范。 二、标注“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普遍表现为所用字体太小,不容易使消费者看到净含量的标注。“净含量”标注字号的大小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标注“净含量”所用字号太小使消费者不易看到,存有在净含量上欺瞒消费者的倾向。 三、“净含量”见袋内。消费者在购买如此包装的产品时,不打开包装袋不可能知道净含量的多少,而商家是不会允许消费者随意打开包装的。因此,这种“净含量”的标注方法剥夺了消费者对净含量多少的知情权,而且装在包装袋内的标识易对食品造成污染。 四、“净含量”见封口。这种标注方法既不符合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在同一视野内的规定,而且同样大小的包装袋内装的食品净含量不同,尤其是在净含量多少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失。 至于为什么修改: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标准体系迎接WTO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 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 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 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 配料表 5.2.1 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 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 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 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 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 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 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 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 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 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 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 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 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 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 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 特殊标注内容 5.8.1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 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 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 推荐标注内容 7.1 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 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 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 基本要求 8.1 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 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 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 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 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太子相应的汉字。 8.5.2 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 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烃、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 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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